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,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培养出合格的中小学生,根据《中小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为严肃校纪,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:(1)警告;(2)记过;(3)留校察看;( 4 )勒令退学。
第三条: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属一般违纪,班主任视其情况,个别教育或班内点名批评、书面检查和班内检讨等。
1、上课有妨碍课堂正常秩序,影响他人正常学习行为、有缺课现象、上课迟到或早退的。
2、课间操拖拉,缺习,晚到操场或做操动作不认真的。
3、在教楼中追逐打闹,在教学楼内大声喧哗的。缺交作业或不参加各种测验及不完成各种课堂教学要求的。
4、在校内议论他人引起班级矛盾及人际纠纷的。有影响或不尊重他人言行,有损他人尊严的。
5、烫发、染发、化妆、佩戴首饰、穿高跟鞋、着装等不符合中小学生穿着规定的。
第四条: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视其情节,给以校内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。
1、课堂违纪经科任教师点名累计已达三次的。
2、经班级教育多次违纪仍无改正的。
3、违纪情节比较严重或对抗批评接受态度不诚恳的。
4、在校园内使用手机,在校园有吸烟或其他违反校规的在校内有吸烟、打牌、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的。
5、有连续缺课或多次旷课行为的。
6、有打架行为及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。或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、管理人员的指挥、管理,欺骗、顶撞老师、管理人员或值日人员的。
7、携带危险品、易燃易爆品、凶器等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燃放鞭炮的。
8、无故损坏公物,除按规定赔偿外,视其情节给以通报批评或处分的。
第五条: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视其情况,学校给予记过处分,综合素质评定降级,记入学生档案。
1、在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,有舞弊行为的。
2、学生违纪对教学、检查、管理人员教育态度对抗,拒不接受教育的。
3、学生违纪在一学期被学校通报批评两次(含两次)以上者。
4、学生连续旷课6课时(含6课时)以上者。
5、闹事的肇事、策划、打架、参与及伪证的学生。
6、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,尚未造成后果的。
7、受过记过处分而又重犯者。
8、被学校发现去网吧、电子游艺厅的。
第六条: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学校给以留校察看、情节严重的转送专门学校或开除学籍处分,并记入学生档案。
1、一学期旷课、迟到或早退累计达50节次以上者。
2、有盗窃、赌博、酗酒行为者。
3、打架、斗殴,学校给以留校察看,对携带凶器斗殴或联系社会人员到学校寻衅者。
4、凡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公安机关处理者。
5、学生对批评教育不满,对老师或学生有报复行为的。
6、凡偷盗、勒索、诈骗同学财物的。
7、有其它违纪行为,但需要给予处分的,参照以上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。
第七条:借读生违纪,按其情节轻重,够记过以上处分者,一律中止借读。
第八条:受到处分的,附加给予以下处罚:
(1)在处分执行期间,受处分者不得被评为“三好学生”或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等各种荣誉称号(学科竞赛除外)。
(2)受处分者在处分执行期间不得获得各种物质奖励。
第九条: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理,均应通知学生家长,并记入该生学生档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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